核心提示
——“人工智能與信息保護”係列報道之三人工智能創作,發展與傳統創作模式有很大不同。好知護訓練AI,識產需要海量數據“喂料”;創作過程,權保會參照已有作品。發展這些“喂料”和“參照”是好知護否涉及侵權?
——“人工智能與信息保護”係列報道之三人工智能創作,發展與傳統創作模式有很大不同。好知護訓練AI,識產需要海量數據“喂料”;創作過程,權保會參照已有作品。發展這些“喂料”和“參照”是好知護否涉及侵權?業界討論頗多。與這些討論相伴隨的識產,是權保AI侵權案件的增多——全國首例“AI視聽作品侵權案”“AI聲音侵權案”“AI‘文生圖’侵權案”……這些都在提醒人們:要想AI發展好,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少。發展AI創作侵權案例都有哪些特點?其生成內容是好知護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何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和AI產業發展之間的關係?本報記者進行了采訪。“全國首例”不斷增多今年4月,識產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權保原告殷某是發展名配音師,其錄製的好知護有聲讀物被北京某公司進行AI加工後,用於為消費者提供文字生成聲音服務。識產由於被告並未獲得合法授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萬元,並作出書麵道歉。事實上,AI創作的全階段均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AI在研發階段涉及訓練數據的著作權授權問題,在利用階段,則麵臨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判斷、著作權歸屬等問題。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曾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中,法院首次認定隻要AI生成圖片能體現出自然人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外,由於AI生成內容與訓練作品在創作脈絡上具有一致性,AI生成內容還可能存在因風格模仿而產生侵權的問題。如梵高風格的圖畫創作、AI模仿知名歌手的歌曲等。這引發了各界對於風格模仿行為的討論。“目前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AI侵權案件廣泛涵蓋著作權、人格權、數據權益等,基本上是新型案件,其中多件均為‘全國首例’。”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負責人顏君向記者表示,AI生成內容能否納入著作權保護範疇,目前是各界爭議的焦點,與此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增多,亟待各方關注。“獨創性”判斷是關鍵AI生成的內容,是否都能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個案中AI生成內容所體現的個性化元素、創作者參與投入的貢獻度、對創作要素的選擇等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隻有生成內容能達到作品的“試金石”——獨創性判斷標準,滿足作品的可版權性要求,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拿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來說,涉案圖片係原告使用生成式AI技術生成,從設計人物的呈現形式、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參數等,均體現出原告的智力投入。“原告在創作圖片時進行了一係列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體現出原告突出的個性化表達,達到‘獨創性’判斷標準,故原告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柏念念補充道,那些缺乏人類獨創性、完全由AI自動生成的內容則不應被認定為作品,也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除了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和歸屬問題,實踐中還有不少其他爭議點。在張平看來,現行著作權製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為衡量標準,對於AI生成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完備。與此同時,傳統的侵權認定標準在AI創作場景下也麵臨適用難的問題,AI生成內容與既有作品可能存在“實質性相似”,但由於生成過程的複雜性和多樣性,難以通過傳統的“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清晰判斷,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挑戰。顏君補充介紹,在AI生成物保護方麵,著作權法對此暫無明確規定;在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方麵,相關權利及利益歸屬於AI技術的開發者還是實際使用者尚存在爭議,有待於法律和政策層麵的明確指引;在司法保護的應對方麵,目前還存在獨創性認定、算法侵權標準認定、法律性質認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護問題。以保護促發展AI生成內容的法律規製不僅與著作權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關,更事關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係,考驗各方治理智慧。張平認為,總體來看,中國目前的生成式AI技術創新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法律法規的製定應當給科技創新留出一定發展空間,采取開放包容的規範原則,適當擴大合理使用的解釋範圍。據了解,國際上在這方麵已有一定探索。部分國家的版權法在涉及AI創作的知識產權方麵,設定了一些判斷標準。比如,AI對已有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出於商業目的、使用作品的數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為對原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總體而言,在有利於公共知識傳播的情況下,對於不影響原作品的“轉換性使用”,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如何兼顧各方權益,充分激發AI創作活力?張平建議,首先,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明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和標準,加強對數據訓練過程中的規範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適應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責任分擔機製;最後,建立開放數據共享平台,鼓勵數據的合理使用和授權,推動行業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進AI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那麽,企業平台、普通個人等AI使用者怎樣才能在具體實踐中維護自身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柏念念認為,人工智能平台應盡量完善內部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合規機製,如盡量采用通用、開放或獲得合法授權的基礎材料,並標識版權來源,盡量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個人在利用AI進行創作時,也應注意保存好創作物料,以免在後續維權過程中出現舉證困難等問題。“‘利益平衡’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係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精髓是通過法律權威,協調各方麵衝突因素,使相關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優化狀態。”張平說,“AI創作的興起,讓傳統知識產權規則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戰,但這種挑戰並非不可破解,關鍵是要明晰AI創作中各個環節的產權保護規範,形成相關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機製,以保護推動AI創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