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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我區公辦高校新增高職專業培養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價費〔2015〕74號
各有關高校: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公辦高等院校高職專業培養費收費管理,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於新高等職業教育培養費試行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字〔1999〕324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區公辦高等院校高職專業培養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從2015秋季學期起,我區公辦高校新增的高職專業培養費收費標準由學校在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規定的收費標準最高限內,按專業類別自主確定。我區公辦高等院校新增高職專業培養費收費標準最高限為:文科類專業(不含外語和體育專業)6500元/生.學年,體育類、外語類、理科類專業7000元/生.學年,工科類專業7500元/生.學年,醫學類專業8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8500元/生.學年。
以上收費標準為我區公辦高校新增的高職專業培養費收費標準最高限額,在最高限價幅度內,各高?篩蒞煆跫、不同專業培養成本,並兼顧學生承受能力製定各新增高職專業具體收費標準,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後執行;個別新增高職專業因培養成本較高,收費標準確需突破上述最高限收費標準的,應按規定程序,在桂價費字〔1999〕324號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報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實行學分製收費學校,其新增高職專業的學分收費標準由學年製收費標準乘以學製的收費總額除以總學分計算。
學生自願多修課程或攻讀第二個專業文憑的,所修課程或專業按其課程或專業學分數和學分收費標準收費。學生正?際圓患案竦,可免費參加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學生自願參加重新學習的,按所修課程學分收費標準的70%收費。
二、經省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經教育部備案的新增中外合作辦學的高職專業培養費收費標準,仍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三、收費單位應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教育收費公示製度,通過設立教育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批準機關及文號、舉報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教育收費公示的格式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製度〉的通知》(桂價費字〔2002〕335號)規定執行。高職專業培養費屬事業性收費,實施收費時,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文規定自2015年秋季學期起執行。
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教育廳
2015年7月20日